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
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2014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关于在全省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试行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十八大”精神,推进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保证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要把校务公开工作同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现代高等职业学校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和提升全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教代会、工会民主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保密制度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群众满意的原则。做到实施校务公开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和校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和监督办公室。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校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五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指导全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分管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工会、组织人事处、纪委(监察处)、高职教务处、电大教务处、电大综合办公室、资产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学工处、招生就业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 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制定校务公开实施方案,组织全校范围的校务公开活动和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活动;
2.指导协调督促学校各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3.了解学校各部门执行校务公开制度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4.完善校务公开有关制度,改进校务公开工作;
5.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校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2.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处理程序与申诉途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5.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6.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7.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8.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9.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1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11.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校内公开的要求与事项。
校内公开的要求是: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学校规章制度和规划、方案制定的主要环节有:组织调研、广泛深入征求服务对象意见、专家论证、学校领导审议(或审定)、依法通过教代会审议(或审议通过)、学校领导审定、颁布实施。
向校内公开的事项具体包括:
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
2.学校财务预算的制定和改革、决算分析;
3.学校工程建设、大宗项目论证、招标、监理、验收和审计等实行公开;
4.干部人事工作公开。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职工聘任,职称评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享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推荐人选等;
5.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度和法人经济责任制财务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6.涉及教职工有关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分配方案,职工住房分配,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情况;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主要形式: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必须向教代会报告,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或者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并将结果向广大教职工公布和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2.媒体。充分利用网络、校园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等。
3.会议。学校通过校党委扩大会、全校党政干部会、全校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民主治理恳谈会、民主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学校工作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
4.规章制度。学校通过编印规章制度汇编等,向校内外公开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5.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
6.其他双向沟通形式。 校领导接待日,举报电话,投诉信箱,咨询热线,以及信访、听证、质询等方式。
7.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工作程序:
1.方案提出。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征得校分管领导同意。
2.内容审查。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其办事机构对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审查。
3.实施公开。根据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方案,对校内外公开。
4.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校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和监督办公室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和督促整改。
5.资料存档。校务公开书面和电子文件与资料由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根据公开的目的,校务公开分为征询性公开与告示性公开项目两大类,其内容与公开时间要求为:
征询性公开项目:是指在形成决定、决议前,需公开征集全校教职工、学生意见、建议的公告。此类项目一般应在决定、决议形成期7日前公开。各学院、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教职员工开展讨论或广泛征求意见。在决定、决议形成期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有关部门。
告示性公开项目:是指决定、决议形成后或事情完结后需向全体或部分师生员工报告的公告。此类项目一般至迟应在工作结束后10日内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20日发布的《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院(校)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