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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2014年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文件、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2.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3.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问题。
4.讨论决定学校的机构、岗位、编制设置和学校有关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选。
5.讨论决定学校干部队伍建设问题和处、科级干部的任免与奖惩。
6.讨论决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7.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研究学校重要经费开支项目、重要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等问题。
8.讨论决定学校的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
9.审定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10.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审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讨论其他应由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二、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党委委员按分工对所分管部门的工作提出议题,经党政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党委书记确定,或书记委托会议主持人确定。每次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一般不超过5个,遇有重大议题时,议题数不超过4个,以保证每个议题讨论的时间和效果。
2.党政办公室根据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准备讨论材料。
3.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主报部门事先应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协调。会议材料应做到主题明确,意见清晰,表述准确、精炼,一般不超过2000字(附件除外);经主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提前送党政办公室。
4.党委会议题(除案件、干部人事议题外)应事先告知各位党委委员,并将相关材料提前一天呈送各位党委委员审阅。
三、会议制度
1.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2周召开1次,周二为例会日,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由2/3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党委委员通报。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根据会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3.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每个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前,对于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须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表决。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个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
5.党委会议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每次党委会议制发一期《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6.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党委分管领导签发。
四、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
1.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2.党政办公室会后将涉及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会议决定事项印制成《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将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落实的时限,对落实的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发现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3.有关部门应将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监督和纪律
1.党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委委员的监督。
党委委员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监督。
党委全体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团结统一,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2.党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3.党委会及其成员要自觉执行本规则。
六、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会议事与决策规则》(武软工职党〔2008〕2号)同时废止。